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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关员商品编码辅导:《协调制度》的由来和发展

2020-09-06 09:45:01 资格证类 访问手机版

  商品编码是指用一组阿拉伯数字标识商品的过程,这组数字称为代码。接下来小编为大家编辑整理了报关员商品编码辅导:《协调制度》的由来和发展,想了解更多相关内容请关注免费学习网!

  《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Harmonized Commodity Description and Coding System,简称H.S以下简称《协调制度》是指原海关合作理事会1995年更名为世界海关组织在《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CCCN和联合国的《国际贸易标准分类》SITC的基础上,参照国际上主要国家的税则、统计、运输等分类目录而制定的一个多用途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目录。经国务院批准,我国海关自1992年1月1日起开始采用《协调制度》,使进出口商品归类工作成为我国海关最早实现与国际接轨的执法项目之一。

   一、《协调制度》的基本结构

  从总体结构上讲,《协调制度》目录与《海关合作理事会商品分类目录》基本一致,其将国际贸易涉及的各种商品按照生产部类、自然属性和不同功能用途等分为21类、97章。《协调制度》主要是由税品目和子目构成[税品目号中第1至第4位称为税品目,第5位开始称为子目],为了避免各税品目和子目所列商品发生交叉归类,在许多类、章下加有类注、章注和子目注释,设在类、章之首,是解释税品目、子目的文字说明,同时有归类总规则,作为指导整个《协调制度》商品归类的总原则。

  《协调制度》是一部系统的国际贸易商品分类表,所列商品名称的分类和编排是有一定规律的。从类来看,它基本上按社会生产的分工或称生产部类分类的,将属于同一生产部类的产品归在同一类里。从章来看,基本上按商品的自然属性或用途功能来划分的。

   二、《协调制度》的主要优点

  《协调制度》是各国专家长期共同努力的结晶,它综合了国际上多种商品分类目录的长处,成为国际贸易商品分类的一种“标准语言”,从而方便了国际贸易,避免了各工作环节的重新分类和重新编号。其主要优点是:

  一完整

  《协调制度》目录将迄今世界上国际贸易的主要商品全部分类列出,同时,为了适应各国征税、统计等商品分类的要求和将来技术发展的需要,还在各类、章列有起到“兜底”作用的“其他”税品目或子目,使国际贸易中的任何商品,包括目前还无法预计到的新产品都能在目录的体系中归入合适的位置,以确保无论任何一种商品都不会被排斥在该目录范围之外。例如,第一章活动物,最后的税品目号“01.06其他活动物”,该品目包括了除本章章注所规定的“不包括”项以及本章其他税品目号已有具体列名的以外的其它所有活动物。又如,第六类化学产品的最后的税品目号“38.24”,就包括了该类中其他税品目号未列名的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这样,凡在其他地方找不到合适税品目号的化工产品就可放在该项“兜底”税品目号中。加之归类总规则四“最相类似”原则的综合运用,这就保证了目录对所有货品无所不包的特点。

  二系统

  《协调制度》的分类原则遵循了一定的科学原理和规则,将商品按人们所了解的自然属性、生产部类和不同用途来分类排列,同时,还照顾了商业习惯和实际操作的可能。因此便于理解、便于归类、便于查找、便于记忆。

  三通用

  该目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目前已为200多个国家地区所采用,并且还有许多国家正积极准备,以期尽快采用。由于采用同一分类目录的国家的进出口商品相互之间具有可比性,同时,该目录既适合于作海关税则目录,又适合于作对外贸易统计目录,还可适用于作国际运输、保险、生产、贸易等部门的商品分类目录。因此,《协调制度》目录的通用性超过了以往任何一个商品分类目录,加之作为《协调制度》主体的《协调制度国际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权利和义务,这就保证了该目录的有效统一实施。

  四准确

  《协调制度》目录所列税品目的概念明确,内涵和外延明了,不重复。为保证做到这一点,除了目录的税品目条文有非常清楚的表述外,还有作为归类总纲的归类总规则以及类注、章注、子目注释加以具体说明,各条税品目的范围都非常清楚。如税品目号12.09的条文为“种植用的种子、果实及孢子”,凡种植用的种子一般均可归入此号,但12章的章注3又特地注明了谷物等项商品即使作种子用,也不归入税品目号12.09,这样就把税品目号12.09所包括的范围规定得十分清楚了。

  此外,《协调制度》目录作为《协调制度国际公约》的一个附件,在国际上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对其进行维护和管理,各国还可通过对《协调制度》目录提出修正意见,以争取本国的经济利益,统一疑难商品的归类。以上这些都不是一个国家的力量所能办到的,也是国际上采用的其他商品分类目录所无法比拟的。

   三、《协调制度》的发展

  被尊称为《协调制度》之父的原海关合作理事会目录归类司司长朝仓先生指出:“目前没有哪一个国际贸易协定能够做到与《协调制度》无关,产业和贸易的高速发展促使WCO必须及时地对《协调制度》进行更新,以免落后于时代的步伐。”这段话形象地反映了《协调制度》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和发展需要。事实上,《协调制度》在生效近30年来,也的确处于不断的发展过程中。

  一《协调制度》的影响面越来越广

  1987年,《协调制度》最初的缔约国仅有32个,而截止目前,实际采用《协调制度》的国家和地区已达到200多个,全球贸易总量98%以上的货物都是以《协调制度》进行分类。WTO及其成员国都采用《协调制度》作为贸易谈判的共同贸易语言;WTO的许多产品协议,如ITA产品、民用航空产品、药品等均已采用《协调制度》编码;大多数发达国家的WTO关税减让表也已根据《协调制度》来制定。此外,《协调制度》也为WCO和WTO共同发展的新国际原产地规则提供了共同的基础。

  二《协调制度》本身得到不断修订和完善

  《协调制度公约》建立了协调制度委员会,定期对《协调制度》进行全面的重审和修订。目前《协调制度》已经历了六个版本,分别是1988年、1992年、1996年、2002年、2007年和2020年版本。这种健全的自我完善机制,使得《协调制度》能够不断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和贸易格局的改变,维护自身的权威性和科学性。

  三《协调制度》不断向新的领域进行拓展

  如前所述,《协调制度》最初的主要用途是征收关税和国际贸易统计,但由于其结构的合理性和内容的开放性,使得其最终成为一个多用途的商品分类目录,为其不断适应新领域的需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近年来,社会公共利益和环境保护问题越来越成为《协调制度》所关注的重要内容,WCO和协调制度委员会也因此逐步加强了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及禁止化学武器组织OPEW的合作,并通过发放建议书和增列子目的形式对受控制麻醉品、化学武器前体、及有害环境物质的贸易情况进行监控。在这些新的领域,《协调制度》所被寄予的厚望正如鹿特丹公约第13条所述:“各缔约方的会议应敦促世界海关组织为附约所列的化学品确定适当而具体的《协调制度》编码。某一种化学品的编码一旦确定,每一缔约方应规定在其出口运输文件上列出该化学品的编码。